內地將於今年10月起,放寬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的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劉丹華在國台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修改後的新規定,為願意到大陸就業的台灣同胞提供了有利條件。這些新規定的內容,同樣適用於在內地就業的香港、澳門居民。
原規定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的條件中,包括“聘僱的台、港、澳人員從事的崗位是內地暫缺適當人選的崗位”和“用人單位要有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在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或在勞動部門指導下進行公開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員”。新規定中已取消了這兩個條件。
另外,原規定關於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條件中,包括“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新規定中已取消了這個條件。此外,內地又簡化了在大陸就業的手續。新規定將辦理就業證的權限下放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而新規定亦增加了社會保險的內容。(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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